尊敬的司长,您好:2019年12月24日,雾霾限行日,早上8点半上班早高峰时间,在四川省德阳市区主要街道蒙山街发生了一起车祸:一搭小孩的老人骑自行车从路上经过,在一小区门口,老人受一白色小车(滴滴营运)倒车影响,撞在另一辆自行车上,倒地,其搭载的小女孩被后面上来的一辆超违规进城严重超载运送红砖的手扶拖拉机碾压致死。请问该事故可否定性为一般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让您费心了,谢谢!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关于一起事故是否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您提到的这起交通事故应当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