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城镇燃气企业比较特殊,管道、门站分布较分散,维护时若需要动火,按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小时)执行,执行起来较困难,城镇燃气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企业内部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来调整动火作业证有效期?如将其有效期调整为24小时或其他更长的时效。期望得到您的答复,谢谢!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中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其他行业可参照执行。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