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举报,查获一起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油漆、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将5吨左右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家中,周围全是居民房。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该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应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但对该行为是否还要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再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如果给予行政处罚是否构成一罪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2019年,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和上述文件的规定办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