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区应急局已将“区政府事故报告批复”及“事故报告”送达事故责任单位。对“区政府事故报告批复”事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此情况下,区应急局是否可以按批复意见对事故单位进行立案处罚,而不必等待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