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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培训教育问题,请求解答。2021-10-24
咨询描述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款要求,三个条款中没有明确提到建筑行业,建筑行业应该按照那条规定对新进场人员进行教育,是否需要进行进场三级教育,教育培训时间是多少?如需要进场三级教育,建筑行业工作存在自己的工作形式,不存厂矿、车间工段、区、队,那我们该如何开展?

咨询日期: 2021-10-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及的建筑行业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如仅就建筑施工而言,建筑施工企业同样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关于建筑行业新进场人员教育培训相关问题,由于《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目前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废止,具体情况请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咨询。


答复部门:应急管理部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
答复日期: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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