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改建项目定义较笼统,针对危化品生产企业:1、非主要装置,2、危化品生产装置中的非危化品管道、非危化品储存设备设施,3、隐患整改项目,4、不涉及主工艺的小技改和工艺优化,以上是否需要安全审查?目前本地应急管理部门均要求审查三同时,但以上小技改属于企业内部隐患整改并无正式立项批复,又存在无法报备的问题。麻烦相关领导对以上给与解答,恳请回复为盼!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危险化学品改建项目如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则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有关要求。感谢您对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