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办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中所指的地方政府总体预案及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以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的“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分别都指哪些部门和单位?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