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精细化工企业,现有三套生产装置,其中两套生产装置的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另一套装置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但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且使用量也达不到发证条件。 请问:我公司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是否可以将评价范围限于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两套生产装置,另一套生产装置不纳入评价范围。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针对企业颁发的,而不是针对企业某装置颁发的。所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评价范围应包括整个企业的所有生产装置。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