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相关领导,你们好1.根据应急管理部相关条例法规,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持消防工程师证书上岗,未来法规中会怎么样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要求?2.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中要求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但未对消防工程师所管理的消防维保项目数量进行要求,一个消防工程师可以管理几个或甚至是几十个项目这样会对所维保的项目带来很大的管理问题 这些问题法规中怎么进行要求或者修改法规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近年来,消防救援局积极探索拓宽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鼓励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石油化工企业等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单位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和管理等工作,为下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相关规定积累经验。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相关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从业人员服务的项目数量没有明确规定,但对服务质量要负法律责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