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企业在伤人事故发生后向社保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但是没有向应急安监部门报告,社保部门也没有向应急部门通报,这种情况下定性为瞒报还是漏报,请予以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各种情形,如果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原因,经核查认定是由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需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属漏报还是瞒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