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微信 网站公众号
尊敬的应急管理局领导: 我公司有一新建项目危险化学品气体混合后销售,主要气源为:氧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氦气等,上述气体多种混合后进行销售,根据55号令的精神,在危化品名录内的危化品经营需要申请经营许可证,但我们混合后的气体在名录中均没有,请问我们这种混合销售的产品可以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吗?如可以如何办理?
您好,请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对混合气体进行辨别和鉴定分类,以确定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或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感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