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时限是否有关规定?如相关责任单位已消除相关隐患,并完成事故善后处理,是否可以申请撤销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