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所在企业属于放射性物品生产企业,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要求,公司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请问这种情况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否可以代替注册安全工程师?若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专业类别应该属于“化工安全”还是“其他安全”?
已电话沟通解答。 您好!感谢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关注!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二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2018年1月1日起2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