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若某加油站经确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则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品的情形。那该加油站的应急预案还需要进行外部专家评审吗?
已电话沟通解答。您好,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若某加油站确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则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进行应急预案评审的情形,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