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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矿山救援规程》第五条中关于“规模较小” 是怎样界定2024-10-30
咨询描述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矿山救援规程》第五条中关于“规模较小” ,是按哪个文件界定。《矿山救援规程》第五条 矿山救援队是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所有矿山都应当有矿山救援队为其服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规模较小、不具备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条件的,应当建立兼职矿山救援队,并与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咨询日期: 2024-10-30



答复内容

已电话沟通解答。感谢您对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关注和支持。考虑到我国矿山企业数量多、分布区域广,生产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灾害程度差异大,不便在全国范围内对应当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的企业规模进行划分界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所谓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的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可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以及《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有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并统筹考虑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灾害程度、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是否确有困难等情况,使其符合“所有矿山都应当有矿山救援队为其服务”要求。


答复部门:应急管理部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答复日期: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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