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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咨询2025-12-06
咨询描述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请问文中“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这个括号内的注解是特指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吗?

咨询日期: 2025-12-06



答复内容

已电话沟通解答。 您好,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称的“……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是指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该“带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储存设施”概念相同。


答复部门:应急管理部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答复日期: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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