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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28日

目前,有关部门和部分领导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理解上不够深入全面,存在部分偏差,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扯皮,工作关系不顺,难以形成监管和执法的合力,再加上很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职责认识不够到位,配套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形成安监局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单枪匹马”和“包打天下”的局面,影响和消弱了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主要存在问题:

  一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比较多,而且都是平级部门,要安监部门去指导、协调、监督,由于权力和利益等各种原因,一不小心经常容易造成摩擦,不少安监局局长的精力就经常花在奔波部门之间的协调中。二是部分政府及其部门有关领导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认识存在误区,每当遇到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问题,习惯于批示由安监局来落实,逐渐造成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在潜意识上认为安全生产是安监局的事,自己只要配合一下安监局就行了,造成安监局疲于奔命,成为真正的灭火队员。三是在各级政府中,负责有安全生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经常是由不同的政府领导分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还需要协调各自的分管领导,否则极容易造成误会。

  二、该如何理解综合监管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问题也高度重视,在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第五项规定“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根据《意见》精神,综合监管是代表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目的在于保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决策、总体部署与重大举措能正常推进、有效落实,各级安监局承担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不是代替和包办,是为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而行业监管部门要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下一步我们要按照《意见》(八)“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三、综合监管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综合不包办,不应再对有关部门的工作大包大揽包办代替,要受政府委托牵头组织调动各方面力量,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二要分工不分家,分清职责只是相对的,工作中必然还会出现各种交叉问题,有的是职责不明,有的是新出现的问题,需要各部门的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三要沟通不推诿,各部门之间要互相通气,部门之间只有职责分工没有大小高低,不可各自为战,安监局充当好各部门沟通的“润滑剂”。四要有责不推卸,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政府各部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生意人责任。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加强合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各项任务能顺畅彻底得到落实,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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