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节省工程经费,并依照本规则编列临时水电预算为目的,订定本使用规则。
第二条临时水电的申请装置,由工地主任负责,其申请人名义为工地主任。
第三条每月水电费由工程管理科向市银交涉办理代缴手续,事后凭收据冲帐,由工地主任负责先查明其使用度数是否相符,如发现有疑问时由该工地呈报说明使用情形。(工地主任应每月了解水电费的费用,以节省原则控制)。
第四条临时水电使用期限展期或废止的申请,由工地主任负责督促办理(废止申请限于正式送水电后五天内办妥)。附注:工地主任于开工检讨会前将临时水电预定使用量及配置图送交设计科参考以便编订预算。
第五条临时水电每月应切实注意缴费通知书是否到达,否则若发生滞纳金或因此被停止使用时,其责任由工程管理科负责。
第六条临时水电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如下:
1.自来水部分:
(1)工地装置自来水龙头应设在事务所附近,其口径以13毫米一支为原则。
(2)凡居住在工地的工人,使用自来水时,不论远近,一概不得自行接橡皮管或水管使用。
(3)自来水的管理由工地主任派看寮人员负责,倘有漏水或损坏时应即通知修理。
(4)自来水如需转用工程用水时,应事先向工程管理科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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