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公司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工程施工的有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穿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是工程质量、进度控制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条 公司除应执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本办法对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施工企业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设计、勘察和构配件、设备器材、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单位与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工程部应鼓励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改进安全防护设施、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实行建设安全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建设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包括管理职责、管理措施、文明施工管理、工程现场管理办法、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制度、附则、附录(即施工用电、“三宝四口”防护、塔吊、吊篮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安全检查标准)共六部分内容。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2、为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它必要条件;
3、督促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其安全职责并检查、监督其落实情况。
4、做好因工伤亡事故发生时的现场保护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监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应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4、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5、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6、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7、建立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交底制度。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交底,交底人、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资料上签字;
8、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9、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根据施工生产和季节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和存在隐患的问题均应进行登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解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
10、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建档制度。对安全技术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查阅。
11、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12、必须使用合格的机具、设备,已报废的或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机具设备及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要把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大型安全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并对其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13、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告,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14、施工单位应制定工程项目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应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15、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作业条件以及队伍素质等,按施工部位列出施工的危险点,对照各危险点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和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并对各种防护措施的用料计划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同步组织实施,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公司工程部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安全施工事故预防任务书》,见附表一,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地下工程施工;
2、脚手架(包括悬、挑、挂、吊篮等特种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
3、起重、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
4、安全防护设施的架设;
5、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6、模板工程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8、其它危险作业。
以上所列危险作业项目设备、设施在安装后、使用前分公司工程部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严格验收。
第十一条 在工程开工前,公司工程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由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会签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模板支撑体系、基坑支护、塔吊基础设计、自制的物料提升机等重要部位、设备,公司工程部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有丰富经验和理论知识的专家组进行专项安全会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或使用。
第十三条 工地代表应每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施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工作环境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并填写《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 工地代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整改通知单,并要求施工单位对相关问题及时回复。
第十五条 冬季施工是安全事故的易发阶段。为了确保工程冬季施工安全,防止坍塌、火灾、中毒、机械伤害、触电等事故的发生,工地代表必须加强工程安全的检查力度,每周检查一次,并按照《冬季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的内容进行检查。见附表三。
第十六条 公司工程部应积极配合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施工现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公司工程部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查封的施工现场,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未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现场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七条 公司工程部经理应每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安全联查,并召开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现场围档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档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档高度不应低于1.8m。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进行封闭管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应佩带工作卡以示证明,出入口应有专职门卫人员及门卫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施工场地路面应进行硬化并具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工程施工废水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施工现场的管道不能有跑、冒、滴、漏或大面积积水现象;施工现场应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吸烟处,吸烟场所应远离危险区并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材料、工具、构件等必须按施工总平面图的位置分规格、分品种整齐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规定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将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不能混用;寒冷地区冬季住宿应有保暖措施和防煤气中毒的措施,炎热季节应有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宿舍内生活用品应放置整齐,室内无异味;室内照明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条件订立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合理配备灭火器材。当建筑高度超过30m时,为了解决单纯依靠消防器材灭火效果不足的问题,要求配备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和自救的用水量,立管直径在DN50以上,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保证水压,每层应设有消防水源接口。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在生活区适当设置工人业余学习和娱乐的场所,以便使劳动后的施工人员能有合理的休息方式。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分工,并有专人负责进行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第二十七条 为了进一步对职工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应在施工现场的明显处设置必要的安全内容的标语,并应该设置读报栏、黑板报等宣传园地,丰富学习内容,表扬好人好事。
第二十八条 生活设施要求:
1、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有条件的应设水冲式厕所。
2、建筑物内和施工现场应保持卫生,不准随地大小便,高层建筑施工时,可隔几层设置移动式简易厕所,以切实解决施工人员的实际问题。
3、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如炊事员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生熟食应分别存放,食堂炊事员穿白色工作服,食堂卫生应定期检查等。
4、食堂应在明显处张挂卫生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能喝到符合卫生要求的白开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并有专人管理。
6、施工现场应按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足够使用的淋浴设施,淋浴室在寒冷季节应有暖气、热水,淋浴室应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7、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集中运送装入容器,不能与施工垃圾混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健急救
1、为适应临时发生的意外伤害,现场应备有急救器材(如担架等)以便及时抢救,不扩大伤势。
2、施工现场应有经培训合格的急救人员,懂得一般急救处理知识。
3、为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应在流行病发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社区服务
1、工地施工不扰民,应针对施工工艺设置防尘和防噪音设施,做到不超标(施工现场噪音规定不超过85分贝)。
2、按当地规定,在允许的施工时间之外必须施工时,应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并做好周围工作。
3、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程现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相关责任主体人员的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施工队伍必须保持基本稳定,项目经理不得更换,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执行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劳务队伍需提前1月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取得同意,同时人员变动不得对工程施工造成实质影响。
2、以上要求不得违背,若有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重新组织单位实施工程施工和管理。由此造成的经济和工期损失一并计入过错方。
第三十二条 分包管理办法
1. 甲方分包进场时必须和总包方签订《三方安全协议》。
2. 分包方进场时,须向总包方交纳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押金3000元,如果没有罚款,完工时退还押金。
3. 如果使用总包方水、电的,须向总包方交纳水、电费押金,或包干等,交纳金额双方协商,多退少补。
4. 进场材料及设备等,如果总包方也有以上材料和设备,要求到总包方登记,便于撤场时由总包方开具出门证。
5. 各种材料堆放要服从总包方统一布置协调。
6. 现场施工质量管理须有总包参与。
7. 各分包单位施工必须对其它施工单位的施工成品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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