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制度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4、项目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在各自负责的施工现场进行带班生产,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企业负责人将对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5、带班生产期间,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检查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6、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7、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物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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