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施工现场因钢号或规格不全与设计文件规定的不符合时,将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工程师会签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依据规范要求,钢筋代换应遵守以下规定:
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面积作相应的改变。即:
S设×Q设=S代×Q代
式中:S设,Q设---设计钢筋的截面面积与强度;S代,Q代---代用钢筋的截面面积与强度。
某种直径的钢筋,用同钢号的另一直径钢筋代替时,其直径变更范围最好不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小于2%或超过3%设计文件规定的截面面积。
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用高一级钢筋代替低一级的钢筋时,宜采用改变钢筋直径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面积。部分构件应校核裂缝和变形。
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时,部分构件应校核握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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