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
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 处罚形式
第六条 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
第七条 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
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部、省、市及县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
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 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
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
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毛竹搭设的;
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
6、开工前直属项目部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的;
7、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
8、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
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
3、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项目部私自请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中验的;被公司停工整改的项目,未经公司复查合格,擅自开工的;
4、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
5、开工前3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
6、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
7、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
8、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
9、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
10、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11、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未验收合格的(按设备台数计);
12、未制订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
13、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的;
14、钢管、扣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采取加强措施仍在使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者冒名顶替、无证上岗的(按人数计);
2、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者及被教育者没有本人签名或三级安全教育不符要求的;
3、安全台帐资料未及时记载或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
4、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5、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或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导致事故扩大的;
6、施工现场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双方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7、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按设备台数计);
8、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品设置单独存放场所,且未进行有效管理的;
9、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10、起重机械设备在装、拆前未按要求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按设备台数计);
11、项目部施工管理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未配备或配备不齐全的。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
2、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按要求上墙;
4、项目部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及目标考核的,或考核无记录;
5、公司检查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书面回复的。
第八条 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或围档不符合要求; 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
4、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
5、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
6、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
7、未制订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未配备足量急救药品、器材的;
8、夜间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
9、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施工现场企业形象的;
10、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 1
1、用毛竹搭设临时设施或工棚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车辆进出大门未进行冲洗,门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2、作业区与生活区没有进行分隔的,作业区与生活区的主干道没有进行砼硬化的;
3、现场不平整、排水不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排水通道措施的;
4、现场道路不畅,材料堆放混乱的,危险品未分类存放的;
5、宿舍卫生脏乱,不符合要求的;
6、在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或动用明火没有经过审批的;
7、灭火器材配置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的;
8、宿舍无防暑降温、保暖、防蚊虫叮咬措施的;
7、施工现场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或布置不全的;
8、现场无大门或无门卫值班室的;
9、食堂、小卖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
10、高层建筑未按要求设置便溺设施的;
11、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
12、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的;
13、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
14、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资的;
15、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的;
16、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施工管理人员没有佩戴胸卡的;
2、现场厕所、浴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施工现场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现场焚烧垃圾的;
4、现场物料堆放未设标识牌的;施工过程未做到工完场清的;
5、现场没有卫生保健药箱,无急救人员,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
6、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未设置专用容器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大门不符合要求或门头无企业“形象标志”的;
2、现场没有安全生产标志牌,或标志牌悬挂无针对性的;
3、现场没有安全标语牌的;
4、厕所没有贴面砖、没有水冲式水箱,无人打扫卫生的;
5、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的(按个计) 6、宿舍无卫生制度和值日牌的; 7、无门卫值日制度的;
8、现场没有设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的;
9、施工场地内随地大、小便的(按处计)。
第九条 基坑支护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运土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30或土质边坡超过15米)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3、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
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
5、坑边堆土、料具堆放高度或距坑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6、施工机械、机具工作位置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
7、坑槽开挖设置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基坑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2、基坑无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
3、挖土司机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程序挖土、超挖的;
4、挖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挖机作业半径内有人员进入的;
5、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变形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道路沉降进行监测的;
6、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挖土机进场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验收的;
2、人员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
第十条 模板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 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2、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
3、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支、拆模板时,
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2、使用商砼时,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立柱底部无垫板、用砖垫高或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
4、模板上材料堆放不均匀,模板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5、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项目部未配备钢管、扣件检测工具的;(力矩扳手、游标卡尺、电子秤,缺一件罚100元);
2、模板拆除前未进行申请、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3、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人监护的;
4、模板拆除后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
5、浇混凝土无走道垫板的;
6、拆模前无砼强度报告或砼强度未到提前拆模的。
第十二条 “三宝”“四口”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购买、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LA认证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现场未戴安全帽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