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保证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管理。
3引用文件(标准)
4术语和定义
5职责和权限
5.1建设管理部专人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5.2一般项目由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6规定和要求
6.1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对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工程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安全专篇)以及有关的图纸资料。
6.2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
6.2.1重大建设项目;
6.2.2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6.2.3属于《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6.2.4其他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6.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6.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6.3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文件;
6.3.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6.3.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6.3.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4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审查批准后,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图样和文件组织施工。未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6.5在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竣工验收(预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和验收评价;对在验收(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安全设施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6.6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6.6.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6.6.2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6.6.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6.6.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6.6.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6.6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6.6.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6.7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或存在不安全因素,不得投入生产,擅自投入生产的,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责令停产,造成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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