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证安全生产,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应当建立本制度。
2、危险物品是指爆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有害和腐蚀物品。
3、单位在工作中需使用上述物品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严格用火管理制度;使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不得随意放置或丢弃,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危险物品必须存储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藏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严格进出库手续。
6、在人员聚集的场所、单位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燃放;限制燃放区域,要有严格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7、单位在接待服务过程中,发现客人携带上述危险物品的,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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