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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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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烧、烤、猥管线、熬沥青、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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