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库管理人为仓库第一防火责任人,在财务部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厂仓库的防火消防工作。
2.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电气设备,不准用可燃性材料做灯罩,不准使用60W以上的灯泡,灯泡与物品应保持安全距离。
3.库房内不准设休息室,不准住人,在库房或露天堆放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性物品和搭建货棚,桶装易燃物品不准露天存放。
4.严禁闲杂人员入库,进库人员严禁吸烟。
5.存储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或密闭式照明设备。
6.氧气、乙炔应分库存放,并装用通风或强制排风设施。
7.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须经仓库防火责任人批准,使用临时电线的时间不应超过半个月,到期后及时拆除。
8.下班时关闭电源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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