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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23日


 6.4.5.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地下人防宾馆不应大于15m);
  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内,不应少于30 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6.4.8 灭火器
 6.4.6.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宾馆火灾的灭火器。
 6.4.6.2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6.4.6.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6.4.6.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J140-90中的有关要求。
 6.4.9 其它消防设施
 宾馆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注: 单层、多层宾馆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J16-87中的有关要求;高层宾馆的设置应符合GB50045-95中的有关要求;地下人防宾馆的设置应符合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7.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一般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宾馆,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或者开业。
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宾馆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7.3 电气防火管理
 7.3.1 一般规定
 7.3.1.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7.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7.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7.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7.3.3 安装的防火要求
 7.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7.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7.3.4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宾馆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 不应在客房、仓库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c)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d) 无证电工不应进行电气设备安装和线路敷设。
7.4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宾馆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严格内部动用明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b) 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
 c) 宾馆内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d) 客房内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e) 服务区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f) 在客房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禁止卧床吸烟的警示文字和符号,制止住宿客人卧床吸烟行为,及时清除烟头等杂物;
 g)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宾馆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楼层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在客房设有疏散指示图示;
 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 禁止在疏散走道、楼梯间悬挂或摆放可燃物品;
 e) 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7.6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7.6.1 一般规定
 7.6.1.1 宾馆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7.6.1.2 宾馆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宾馆,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
 7.6.2 灭火器管理要求
 7.6.2.1 对灭火器材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7.6.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7.6.2.3 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应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7.6.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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