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制定所需计划,由生产部负责审核上报。每年由生产部组织各单位对全厂消防器材、设施进行全面定检工作。
2、新采购的消防器材、设施必须有合格证,生产部组织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抽检验收。
3、使用单位应对各部位配备的消防器材、设施实行“定点、定数、定器种”的三定管理,建立台帐,且有本单位平面布置简图。非火警、火灾情况,一律不准随意乱动、使用,因特殊需要时必须经当值值长批准,生产部安监同意。
4、对报警系统停用、运行方式的改变,必须经值长批准,厂部安监同意。
5、对火警、火灾使用损耗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器材和设施的50%赔偿。对由于使用单位保管不善丢失、腐烂、损坏的按价赔偿。
泡沫灭火系统巡检管理规定
单位及工地防火检查制度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安全职责
日用消防水池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消防水使用管理规定
消防监控中心处理事故流程
宾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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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动火审批制度
消防安全九小场所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