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厂区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化工厂消防安全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1、执行原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2、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3、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4、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洗。
5、厂区内不准随意存入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6、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7、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8、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9、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