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定期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二条 便携式光学甲烷检定仪每半年检验一次。
第三条 测定井巷风速用的风表每半年检验一次。
第四条 矿用监控仪、瓦斯传感器、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半年检验一次。
第五条 每月对矿井安全监控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第六条 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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