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报废的标准
1.1设备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陈旧或损坏且购不到配件,达不到低限技术指标,且无修理价值。
1.2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国家已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
1.3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1.4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
1.5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以及修理费用过高,接近新购价格。
2报废设备的鉴定与批准。
2.1凡需报废的设备,由车间先填写《设备报废单》报送设备科。
2.2由设备科组织技术及车间负责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在报废申请单上签署意见。
2.3对重大设备需由主管副总经理参加鉴定。
2.4经过鉴定报废的设备,设备科将《设备报废单》报总经理审批。
3报废设备的处理
3.1设备经批准报废后,由设备科凭《设备报废单》办理相关手续。
3.2报废的设备,一律由设备科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3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废前,各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改装或挪用零部件。
3.4为了利用报废设备的残值,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回收来的报废设备可以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处置。
3.4.1直接降级使用或维修后降级使用。
3.4.2作为同类设备的零部件或拆用其部件。
3.4.3公开拍卖或直接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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