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仅适用于矿井监控(测)系统的设备管理。
二、井下监控(测)系统按分站进行分片管理,各个分站及其附带的传感器、电缆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包机人必须做到设备完好率达到100%,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消灭失爆现象。电缆悬挂整齐,各分站及其传感器清洁卫生。
四、定期检查维修,按《规程》规定定期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传感器进行校正。
五、新增传感器时,组织人员共同安装,安装完毕后,交由分站包机人管理。
六、包机人对其所包管的监测设备必须认真登记其运行时间,连续运行6个月以上时(分站12个月、传感器6个月),必须升井检修。整个监控(测)系统的设备必须保证在12个月以内全面升井检修一遍。
机巷皮带机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的使用管理及…
开口闪点测定器维修、保养规定
辛烷值机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铣床操作安全规则
刨床操作安全规则
钻、镗床操作安全规则
车床操作安全规则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安全设施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车间机修工岗位职责
工厂企业生产车间安全管理制度
配件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