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监控(测)系统设备包机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04日

一、本制度仅适用于矿井监控(测)系统的设备管理。
二、井下监控(测)系统按分站进行分片管理,各个分站及其附带的传感器、电缆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包机人必须做到设备完好率达到100%,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消灭失爆现象。电缆悬挂整齐,各分站及其传感器清洁卫生。
四、定期检查维修,按《规程》规定定期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传感器进行校正。
五、新增传感器时,组织人员共同安装,安装完毕后,交由分站包机人管理。
六、包机人对其所包管的监测设备必须认真登记其运行时间,连续运行6个月以上时(分站12个月、传感器6个月),必须升井检修。整个监控(测)系统的设备必须保证在12个月以内全面升井检修一遍。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