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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9日

 一、对井下的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检查,井下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不防爆电器设备严禁入井,容易触碰的部件(位)要加装护罩和遮栏。检查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次处罚款100元,扣1分。

  二、井下电缆必须悬挂整齐,使用防爆接线盒接头,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检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处处罚款100元,扣1分。

  三、井下不准带电检修、搬运电器设备;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撤除相关人员,不按上述要求操作,一次处罚款100元,扣1分。

  四、对井下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修,凡检修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方可入井,检修入井的设备实行安全员,技术员,电工三人签字制度,违反本条规定,一次处罚款100元,扣1分。

  五、井下不准预约送电,非电工不准随意停供井下电源和动用电器设备,更不准委托他人代替操作。违反本条规定,一次处罚款100元,扣1分。

  六、电工下井必须携带瓦斯检测器,随时检测电器设备附近的瓦斯浓度,电气设备启动前必须先行检测瓦斯,并按《规程》规定操作。违反本规定,一次处罚款50元,扣0.5分。

  七、经常检查各种仪表,信号指示器等安全用电装置,严格制止一切电器设备违章操作行为,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之规定,一次处罚款50元,扣0.5分。因此造成损失的,电工应负赔偿责任。

  八、一切防护用品和工具要保证绝缘良好,对不合格的工具应严禁使用,违反本规定,一次处罚款50元,扣0.5分。

  九、值班时要坚持巡回检查,所有电器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确保正常生产。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不能正常生产的一次处罚款350元,扣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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