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放泵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瓦斯抽放泵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2条 熟悉瓦斯水环真空泵的工作原理。
第3条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对抽放瓦斯的有关规定及瓦斯抽放系统的工作原理。
第4条 负责移动式瓦斯泵的开、停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5条 负责移动式瓦斯抽放泵运行中的值班、参数记录工作。
第6条 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设、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7条规定要求。
第7条 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设,应选择在巷道规整、支护良好(不得有可燃性支护材料)处,还要充分考虑行人等安全间距。
第8条 移动式瓦斯抽放泵房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泵运行期间不得离开。
第9条 操作电器设备时,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第10条 对于反映抽放泵站运行状态的各种参数(管道瓦斯浓度、抽放压力、流量、温度)及附属设备的运转状态、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处的环境瓦斯浓度,在正常情况下必须定时观测、记录出现异常情况必须随时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按要求掌握抽放泵的原理,因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按时记录抽放泵参数,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抽放泵运转期间擅离职守,或因此造成设备损坏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遵守抽放泵操作规程,在操作电气设备过程中出现“三违”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检查抽放泵,未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并及时汇报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