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包括:矿井综合监控系统(KJ95N)、井下人员定位系统(KJ69)、光纤工业电视系统(KJ28)。
第二条 各生产区队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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