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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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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1. 矿长、副矿长、总工、爆破工、采掘开区队长、生产科室科长、生产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电机车司机等下井时随身携带。 二、使用地点 2.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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