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矿用设备、器材管理,保障矿用设备、器材的正常供应和运行,充分发挥设备、器材的效能和投资效益,提高装备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下属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
第三条 设备、器材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
(二)科学选型与合理使用相结合;
(三)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
(四)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
(五)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
(六)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相结合。
第四条 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任务:强化设备、器材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完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器材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 设备、器材管理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以设备、器材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和计算机辅助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器材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设备、器材管理的基本职责:管好、用好、维护好设备、器材,及时更新改造,使设备、器材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七条 下属煤矿企业应成立设备评审委员会,分别对下属煤矿企业和矿井之间设备的调拨、报废和闲置设备处理进行评估。
第八条 矿井设备、器材应当合理备用,尽量减少闲置。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设备预警机制,对超期服役、达到报废要求的设备应实行强制淘汰。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十条 (集团)公司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主管部门制定的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企业设备、器材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设备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员工的业务培训,为下属煤矿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下属煤矿企业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器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企业设备、器材管理办法。
(二)、审批所属矿山主要固定设备更新计划。
(三)、组织所属矿山主要固定资产设备、器材的选型配套调研和分析论证。
(四)、督促矿井建立设备、器材台帐,并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建立主要设备、器材技术特征卡片及各类图纸资料档案,定期核对设备、器材数量,建立台帐,做到帐、卡、物一致。
(五)、负责组织对特大、重大设备、器材事故追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矿井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器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
(二)、编制上报设备、器材的补充、更新、改造、大修及报废计划。
(三)、编制上报设备、器材预防性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设备、器材的验收。
(五)、设备、器材入库、领用、退库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设备、器材使用、维护、检修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七)、适时安排设备、器材大修、改造和更新,不断合理淘汰报废落后的老、旧、杂设备、器材,满足矿井安全生产不断发展进步的需要。
(八)、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九)、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汇总、上报机电专业统计和节能工作报表。
第三章 设备器材的配套选型
第十三条 矿井需要购置主要生产设备、器材前,应由矿井设备管理部门提出需购置设备、器材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下属煤矿企业分管领导的主持下,由相关部门和所需设备器材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四条 设备、器材的选型必须充分考虑通用化、标准化要求。选购的设备、器材必须是定型产品、有安全标志、有生产许可证、不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
第十五条 同一矿井应规范同类设备、器材使用型号,最大可能地实现配件互换。
第十五条 下属煤矿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主要大型设备器材规划、选型、购置和验收工作。施工单位与使用矿井要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做到设备、器材、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齐全,并存档。
第十六条 井下防爆设备、器材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否则,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
第十七条 大型设备、器材或关键设备必须在考察、调研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选型配套设计,确定相关技术参数,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要求:
(一)、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由矿机电业务部门负责,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批准上报。
(二)、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必须符合本行业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三)、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必须紧密结合使用现场客观实际,并进行多方案比较,不得选用技术落后、高耗能或淘汰设备。要大力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降低消耗、提高效率。
第十九条 凡需要进行配套的设备、器材,必须由下属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相关配套厂家工程技术人员分析论证配套相关问题,并签订配套技术协议。
第四章 计划与购置
第二十条 矿井大型设备、器材购置计划由矿井机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分管矿领导或矿长审核后,报下属煤矿企业机电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经下属煤矿企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采购。小型设备、低质易耗器材计划由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下属煤矿企业物资供应部门,经下属煤矿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物资采购办法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各矿井必须在每年12月15前上报下一年度设备、器材购置计划到下属煤矿企业,并在设备、器材使用前6个月上报设备、器材购置技术参数,经下属煤矿企业机电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物资供应部门应按照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采购供应合格的设备、器材。
第五章 验收与入库
第二十三条 新采购的大型固定设备、器材和需要配套的设备、器材在设备供货商发货前,必须由物资供应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新到货的设备、器材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设备、器材发货前验收,严格按照该设备、器材的出厂验收标准进行。质量、性能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同意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