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通三防”工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的施工设施,并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通风部门负责对“一通三防”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2、“一通三防”一般工程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3、矿井通风系统改造、矿井防尘系统的改造、矿井抽放瓦斯、矿井防灭火等重大工程的设计及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4、“一通三防”工程施工与原设计有较大出入时,修改后的设计必须按报批程序重新审批。
5、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瓦斯抽放、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
6、“一通三防”工程竣工后,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7、“一通三防”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要建立技术资料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