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检查 内容 | 检查内容和标准 | 检查 方法 | 规定依据 | 备注 |
(一) 通 风 系 统
| 完善 系统 |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等)应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规定审批;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 查资料和现场 |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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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 查资料和现场 | ||||
3.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有自燃煤层的采区应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应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不应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 查资料和现场 | ||||
4.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反风设施检查;防爆门应符合规定,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计划应按规定审批,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
风量
| 1.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
2.矿井应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应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巷道的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
3.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 查资料和现场 | ||||
4.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应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的要求;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应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
5.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 查报告、记录 |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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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矿井(采区)主要通风机应安设监测系统,以监测主要通风机及电机的运转情况,并按规定安装正压计、负压计和全压计等监测仪器仪表 | 查资料和现场 | ||||
(二) 局 部 通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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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 和 措施 |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发生循环风;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应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 查资料和现场 |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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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应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应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瓦斯浓度不应超过0.5% | 查资料和现场 | ||||
3.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2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具备相互独立的两回路电源,并能实现自动切换 | 查资料和现场 | ||||
4.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监测系统联网;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定期进行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并有记录;不应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前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 查资料和现场 | ||||
风筒
| 1.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巷道中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 查资料和现场 | |||
2.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炮掘工作面应使用硬质风筒,并采用防摩擦起火的材料吊挂;接头严密,无破口(未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简接头应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并拧紧螺钉 | 查资料和现场 | ||||
3.风筒吊挂应平、直、稳,软质风筒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 | 查资料和现场 | ||||
4.风筒拐弯处应用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应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应用过渡节,不准花接 |
查资料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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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通 风 设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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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 | 1.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应小于0.5m | 查资料和现场 | ||
2.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 查资料和现场 | ||||
3.设有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栅栏和警标 | 查资料和现场 | ||||
4.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所有导电体不应进入密闭(正常的瓦斯抽采管路应采取绝缘措施进行处理) | 查资料和现场 | ||||
5.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应设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 | 查资料和现场 |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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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密闭周边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除外),应掏至硬帮、硬底、硬顶,并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 查资料和现场 | ||||
7.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凸凹不应大于10mm | 查资料和现场 | ||||
风门
| 1.每组风门不应少于2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应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应小于5m,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应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通车风门前要设置防撞装置,并正常使用。风门墙上设有规格、字体统一的施工说明牌;防突风门安设地点、质量须符合规定要求 | 查资料和现场 | |||
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连锁,保证2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 查资料和现场 | ||||
3.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0.5m(防突风门不应小于0.8m),周边应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规定要求,严密不漏风。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 | 查资料和现场 | ||||
4.门框应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正规可靠 | 查资料和现场 | ||||
5.风门水沟应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应设底槛,电缆、管路孔应堵严 | 查资料和现场 | ||||
6.局部通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应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 查资料和现场 | ||||
7.风门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杂物、积水和淤泥 | 查资料和现场 | ||||
风桥 |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 查资料和现场 | |||
2.桥面平整不漏风 | 查资料和现场 | ||||
3.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 查资料和现场 | ||||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宜小于30° | 查资料和现场 | ||||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为实帮、实底,且用混凝土浇灌填实;风桥底部与下部巷道顶板的垂距不小于1.5m | 查资料和现场 | ||||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调节风窗等 | 查资料和现场 | ||||
(四) 瓦 斯 防 治
| 机构 | 矿井应设立瓦斯工作防治领导小组和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 | 查资料 |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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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
|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瓦斯超限,应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治措施 | 查资料和现场 | |||
2.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二氧化碳赋存参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 查资料 | ||||
3.矿井应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安全措施计划,按规定备案并严格执行;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制定瓦斯治理专项措施并严格落实,瓦斯治理效果符合相关规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
4.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工交接班等瓦斯检查及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班、漏检和假检;每月应编制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采掘工作面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工 | 查资料和现场 | ||||
5.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停风区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电源、管路和轨道等 | 查资料和现场 | ||||
6.瓦斯排放,应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且有记录 | 查资料和现场 | ||||
7.瓦斯检查工应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检手册、瓦斯调度台账“三统一”;通风瓦斯日报、瓦斯监测日报每日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并有记录 | 查资料和现场 | ||||
仪器 | 瓦斯检查仪器、仪表应完好,并按照规定进行校正和检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
(五) 突 出 防 治
(五) 突 出 防 治
| 机构 | 突出矿井应按规定设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和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 查资料和现场 | ||
回风 | 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应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 查资料和现场 | |||
突出 | 1.矿井应按规定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突出矿井应绘制矿井(采区)瓦斯地质图 | 查资料 |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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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突出矿井(采区)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措施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审批 | 查资料 | ||||
3.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按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 查资料和现场 | ||||
4.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 | 查资料和现场 | ||||
5.石门、立井、斜井等揭穿突出煤层前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按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 | 查资料 | ||||
设备 | 压风自救装置、自救器、防突风门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规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
资料 | 防突装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检定符合相关要求;防突资料(各种记录、台账、牌板、效果检验报告等)管理应符合规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
(六) 安 全 监 控
(六) 安 全 监 控
| 机构、 | 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 | 查资料和现场 | ||
装备 |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风电、瓦斯电、故障”闭锁和手动控制断电闭锁功能;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实行联网,并能正常运行 | 查资料和现场 | |||
2.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相关规定,各种监控设备性能、仪器精度符合要求,井下分站实行挂牌管理 | 查资料和现场 | ||||
3.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井下分站应能实现地面中心站遥控断电 | 查资料和现场 |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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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有自然发火的矿井,按规定配备一氧化碳、氧气、温度等便携式检测仪 | 资料和现场 | ||||
5.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12个月应升井全面检修,井下装置的完好率应为100%,装置的待修率不超过20%,并有检修记录 | 资料和现场 | ||||
检测 | 安全监测设备每月至少调试、校正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校,并有调校记录;每10天应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试验,并有试验签字记录;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检定 | 资料和现场 | |||
监测 | 安全系统监测装置中断或出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传感器不能正常显示或中断期间,该范围应停止作业,并有记录可查 | 资料和现场 | |||
资料 管理 | 1.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建立监测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数据库,并有备份,其中安全监测、瓦斯抽采系统数据要保存2年以上,人员管理数据要保存1年以上 | 查资料和现场 | |||
2.安全监控系统报表、账卡、图纸资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
(七) 防 灭 火
| 制度 | 矿井应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建立火灾应急预案 | 查资料和现场 |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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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灭火 | 1.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制定防灭火措施 | 查资料和现场 | |||
2.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按相关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和制定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应有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 查资料和现场 | ||||
3.每1处火区都应建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并制定火区管理制度;启封火区应有计划和经批准的安全措施 | 查资料和现场 | ||||
设施 | 1.井上、下应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且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 查资料和现场 | |||
2.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
3.矿井应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在安装带式输送机的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并保证使用。地面消防水池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 查资料和现场 | ||||
4.凡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均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并建立监测系统。按规定观测预报,并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在开采设计中应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发现异常,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 查资料和现场 | ||||
控制 | 无一氧化碳超限作业和内、外因火灾事故。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因地温和水温影响除外) | 查资料和现场 | |||
封闭 |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 查资料和现场 | |||
(八) 防 治 粉 尘
(八) 防 治 粉 尘
| 制度 | 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配足防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开展煤尘爆炸性鉴定;制定年度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综合防尘系统,并有相关图纸、记录、台账 | 查资料和现场 | ||
设备 | 1.按照《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建立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 | 查资料和现场 | |||
2.所有运煤转载点应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应按规定至少设置两道净化水幕,其他地点的喷雾装置和净化水幕按规定设置 | 查资料和现场 |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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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要求安设隔爆设施,且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及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
4.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械应有内外喷雾装置,喷雾压力符合要求,且能正常使用;爆破时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水幕应开启;综采工作面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放煤口应安设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设自动同步喷雾,喷雾压力符合要求;破碎机应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爆破前后洒水和冲洗巷帮;炮掘工作面应安设移动喷雾装置 | 查资料和现场 | ||||
消尘
| 1.矿井应编制洗尘计划,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刷1次积尘,其他巷道清扫积尘周期由各矿技术负责人确定,并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应有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 | 查资料和现场 | |||
2.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测定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等 | 查资料和现场 | ||||
仪器 | 测尘仪器、仪表齐全,并定期进行校正、检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
(九) 井 下 爆 破
| 爆炸 | 1.井下爆炸材料库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
2.爆炸材料领退、电雷管编号、材料丢失及材料销毁等制度健全,贮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 查资料和现场 | ||||
3.电雷管在发放前应进行导通试验 | 查资料和现场 | ||||
4.爆炸材料运输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
爆破 | 1.爆破作业地点应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 查资料和现场 | |||
2.爆破作业应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现场设置爆破图牌板.并按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 查资料和现场 | ||||
3.采掘工作面爆破应按规定执行停送电制度及撤人、设岗警戒制度 | 查资料和现场 | ||||
4.实行曝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由于地质构造条件所限不能湿式打眼的,要制定专门措施)和使用水炮泥 | 查资料和现场 | ||||
5.矿井配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爆破专业人员,且持证上岗;现场爆炸材料存放、引药制作应符合有关规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
6.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
(十) 管 理 制 度
| 机构 | 矿井通风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满足安全需要,并符合有关规定 | 查资料和现场 | ||
工作 | 1.矿井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各业务部门的通风管理工作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 查资料和现场 | |||
2.每月由矿技术负责人至少组织1次通风隐患排查,并有排查记录;由矿长主持召开至少1次通风工作例会,并有记录可查 | 查资料和现场 | ||||
制度 | 1.通风区(队)应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各工种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查资料和现场 | |||
2.矿井应编制年、季、月通风工作计划及总结;建立健全矿、区领导值班记录 | 查资料和现场 | ||||
3.矿井应编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等应急预案;贯彻落实通风相关措施,并有贯彻签字记录 | 查资料和现场 | ||||
4.有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系统图、分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安全监控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等;有通风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反风)设施检查及维修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有瓦斯检查台账、密闭管理台账等,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 查资料和现场 | ||||
仪器 | 制定通风仪器、仪表保管、维修和保养制度 | 查资料和现场 | |||
职工 培训 | 瓦斯检查工、防突工、通风监测工等人员应按要求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应考核,有记录可查),证件应按时复审,做到持证上岗 | 查资料和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