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项目 内容 | 检查内容和标准 | 检查 要求 | 相关依据 | 备注 |
(一) 前 期 管 理
| 机构 | 设置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查文件 | 《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 | |
制度 |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 查文件、资料 | |||
人员 | 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查文件 | |||
经费 | 按照规定提取足够的职业病防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 查账目 | |||
工作 计划 | 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 查文件、资料 | |||
档案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 查资料 | |||
职业 | 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查申报档案资料 | |||
职业 | 按照规定对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管理人员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查培训证明文件、培训教材、考试试卷等。 | |||
劳动 |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不应隐瞒或者欺骗 | 抽查 | |||
(二) 现 场 管 理
(二) 现 场 管 理
| 建设目职业卫生“三同 时” | 符合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项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查职业卫生“三同时”文件、资料、被委托机构资质和现场 |
《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 | |
职业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GBZ2.1—2007、GBZ2.2—2007、AQ4202—2008、AQ4203—2008等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 查日常监测记录和检测评价报告 | |||
日常 监测 | 配置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 查文件和现场 | |||
定期 | 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落实整改措施。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 查文件、报告 | |||
职业 病防 护设 | 配备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使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应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应做好记录 | 查现场和记录 | |||
个体 | 按照AQ 1051—2008为劳动者配备和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做好登记记录,并指导和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 | 查文件和现场 | |||
公告 |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按照GBZ 158—2003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查现场 | |||
应急 演练 |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 | 查资料 | |||
应急 | 保证应急救援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应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查现场 | |||
(三) 健 康 监 护
| 上岗 职业 健康 检查 | 按照GBZ 188—2007的规定组织新录用人员和转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应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查记录、报告 | ||
在岗 | 按照GBZ 188—2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查记录、报告 | |||
离岗 职业 健康 检查 | 按照GBZ 188—2007的规定做好准备调离或脱离作业及岗位人员的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应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查记录、报告 |
《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 | ||
应急 |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查记录 | |||
结果 | 按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询问 | |||
健康 | 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劳动者离开时应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签章 | 抽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特殊 | 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应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应使用童工 | 查记录和现场 | |||
(四) 诊 断 鉴 定
| 职业 诊断 | 安排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 | 现场询问5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岗位的劳动者。 | ||
职业 病人 待遇 | 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 查资料 | |||
治疗、 康复 | 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定期检查、康复 | 查资料 | 《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 | ||
职业 病人 安置 | 将职业病病人调离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并妥善安置 | 对照职业病病人名单、职业病病人调离书面证明分 | |||
诊断、 |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伤残等级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 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 |||
(五) 工 会 监 督
| 工会 制度 | 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查文件和记录 | ||
工会 维权 |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查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