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一通三防”、电气控制系统安全运行基本知识和计算机操作应用技能。
2、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定期调校校正,所有调校及测试应建立专门记录,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安全监控设备转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对各种监测设备、仪器等定期进行调试校正。
3、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定期巡查检修制度,每次检查,检修应建立专门记录,每半年将井下设备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理、调试、校正。
4、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
5、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拆除工作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检修、拆除,改变与安全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及电源线、控制线,必须报矿监控中心,制定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同专职人员共同处理。
6、安全监测监控中心接到系统超限报警,断电信号或出现运行不正常、无信号无数据等重大问题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修人员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把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