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完善运输安全设施,规范作业标准,提高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矿区运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矿应明确运输职能管理部门,不断完善斜巷运输管理制度,动态监督检查运输系统安全环境、运输设备的安全状况,主动管理,超前管理,精细管理;对运输系统的设备、设施、环境、人员,先管理、后使用,管理不留死角;对运输系统存在的各种隐患,先整改、后使用,现场不留隐患。第三条 积极推广、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通过管理进步、技术创新、装备更新,逐步构建本质安全型运输环境。
第二章 基础管理第四条 有定期更新的运输系统图,并与实际相符。第五条 运输管理职能部门要建立运输管理台帐。1.矿车管理台帐2.特种车辆管理台帐3.安全设施管理台帐4.斜巷运输管理台帐,具体内容为:(1)斜巷的位置、名称,长度、倾角、轨型、轨距、服务范围。(1)使用单位,管理维护单位。(2)提升系统图:绞车安装位置、斜巷保险设施的规格和安装位置。(3)绞车的型号、钢丝绳规格、控制开关型号。(4)绞车的最大提升重量和最大串车提升数量(5)供电系统图。第六条 斜巷运输要有选型设计,经审批后再安装。选型设计内容:绞车、钢丝绳有选型计算书,计算书存档管理,安全设施的形式及位置,绞车、基础设计及安装位置,躲避硐室的尺寸及位置。采区主要运输斜巷(主要绞车道)的提升绞车应选直径为1.2m以上的提升绞车。第七条 新购置和经大修后的运输设备和设施,在投入使用前由公司职能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斜巷管理制度:⑴选型设计:作业规程中应有绞车的选型设计内容。⑵安装验收:绞车安装完毕后,必须由矿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并试运转,合格后方准移交生产单位使用。⑶使用、维护制度:小绞车使用实行“申请制”和“上锁管理”,各单位使用设备时,必须执行“申请制”。小绞车执行日检制度,检修、维修必须明确单位,责任到人,并有详细检修记录。⑷交接:设备交接时必须填写移交单,由管理单位牵头,双方签字验收。⑸牌板管理:要做到绞车型号及相关参数、轨道参数、使用地点、使用管理单位、包机人等内容明确;并现场悬挂。40KW及以上绞车现场还应悬挂绞车操作规程、管理制度。⑹监督检查:矿每月必须组织不少于2次的关于斜巷绞车和斜巷安全设施的检查。第九条 斜井跑车防护装置试验周期不超过一周,并有记录,试验不合格的立即停止使用。第十条 严格执行岗位培训制度:各矿运输专业要制定员工外部和内部培训计划。包括信号工、把钩工、押车工、各类绞车司机(索道、内齿轮绞车、绞车等),都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按期限及时进行复训。
第三章 轨道管理第十一条 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路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轨道的选型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主要运输路线(包括采区内部主要运输路线)不得使用非标准道岔,运输大巷采用气动道岔。第十三条 轨道要定期巡查维护,维护质量符合标准,不得有杂拌道,轨道端头规整、不得采用气割方式切割轨道。不同型号的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用变头或异型夹板;行驶人车的斜巷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并符合人车制动要求,使用插爪式斜井人车的轨道应采用木枕木碎石道床,使用抱爪式斜井人车的钢轨连接提倡使用焊接工艺。主要运输倾斜井巷要采取轨道防滑措施。第十四条 运行斜井人车的斜巷和运送液压支架的的线路应铺设22kg/m以上的钢轨。采区内部其它运输系统新铺设的轨道,轨型不得低于18kg/m。第十五条 倾斜运输必须设置托绳轮,托绳轮要安装牢固、部件齐全、转动灵活;托绳轮规格、间距符合设计和现场使用要求,以不磨轨枕为准;变坡点处应增加托绳轮并提高托绳轮强度。第十六条 变坡点使用的拱弯道、底弯道要圆滑过渡,禁止采用截道搭接,过渡段两端留有500毫米以上的直道,以保证与直轨的可靠连接。拱弯道、底弯道的曲率半径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9m。第十七条 斜巷轨枕间距不得大于800mm,并与钢轨垂直,接头处无失效,道渣捣固坚实,无空板、吊板。第十八条 主要串车提升斜巷道岔装置要实现远程控制,杜绝把勾人员直接进入斜巷操作道岔。
第四章 平巷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运输线路要求:1.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2.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3.电机车的测试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测试不合格的电机车停止使用。4.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5.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6.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规程规定。7.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专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8.地面轨道机车运输线路实行封闭式管理,杜绝人员穿越、翻越轨道,所有的道岔口和过道路口,必须装设声光报警装置。9.主要运输线路联巷口应装设阻车装置,车辆停放时,应放在阻车装置远离主要运输线路侧。10.主要运输线路要有充足的照明。第二十条 机车的使用和矿车的检查维修要求1.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要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防爆机车必须配备瓦斯断电仪。2.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采用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时,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条规定。3.采用机车运输时,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4.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运行车辆在停车前,必须发出停车信号。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5.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6.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7.矿井的各种入井矿用车辆的检查维修,每月至少要普查一次,并有详细记录。不完好的车辆要及时退出使用。8.车辆完好标准:车轮转动灵活,车轮端面摆动量不大于2mm,车耳无裂纹,车耳销与车架连接齐全牢固,连接碰头与车体焊接牢固,两端必须配置防脱销和碰头,每端碰头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部件齐全,没有严重变形和破损。9.要明确规定在运送大件、特殊材料、矿车等不同条件下,机车的运行速度、挂车数量,运送大件、超高、超长、超宽物料时,要编制专用措施。第二十一条 平巷人车和人力推车管理规定1.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车辆启动或停止时,机车司机和人车押车工必须要发出互应信号。人车应采用推拉式车门,车门下部封闭高度不小于500mm,关门时,应有可靠闭锁机构。2.乘车人员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在同一个停车点,人员只能单边上下。3.人力推车时,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推车时,要明确推车行驶的路线区段,经井下调度站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同意后方可。
第五章 斜巷安全设施及信号第二十二条 斜巷串车提升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条要求,安装各类挡车装置。斜巷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指定专人按期检修和试验,确保装置处于灵敏可靠状态。对斜巷上、下部变坡点前后及各联巷口的挡车栏,必须安装可在信号硐室内操作的执行装置,以压风作为操作装置的动力。斜巷禁止使用单吊梁式挡车器。第二十三条 安装1.2M及以上绞车串车提升的斜巷,必须安装自动跑车防护装置,斜巷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安装的捕车装置应与绞车实现联动。安装1.2M以下绞车的斜巷,如果斜巷倾角大于3°,斜长大于80M,要装设简易跑车防护装置;所有1.2M以下绞车串车提升,斜巷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安装的捕车装置应与斜巷上口阻车装置实现联动。第二十四条 运行人车的提升斜巷,在运送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要对其运行区段内的挡车设施进行机械闭锁,提升物料前要解除闭锁。第二十五条 各类绞车运行前方都必须安设可靠的防过卷装置。第二十六条 主要斜巷(新设计)上部车场应设计为甩车场,下部车场与大巷之间的缓冲距离要符合设计规范;各车场应设信号硐室,其宽度不小于1.2m,深度不小于0.7m,高度不小于1.8m,硐室间距不大于40m。新设计的主要斜巷要报公司审查。第二十七条 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应安装与绞车联动的红灯,绞车开车时红灯亮,停止时红灯灭。红灯安设在斜巷上下口及各车场安全挡以外、斜巷每个躲避硐口,红灯要悬挂在显著地点,保证行人在接近斜巷时能清楚地看到红灯。所有提升兼行人的斜巷,在斜巷中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装设红灯。第二十八条 主要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绞车房应设有视频监视系统,实时监视各车场及跑车防护装置的周围状况。第二十九条 多水平提升的倾斜井巷,必须使用多水平提升信号装置。双钩提升的要设置有错码信号。各车场与绞车房之间的信号必须集中统一转发。绞车信号必须采用声光信号,严禁串接信号,每台绞车只允许一处信号能直接发到绞车司机,严禁采用其它任何方式代替信号。第三十条 斜巷信号、道岔、安全档、挡车栏等设施必须在信号硐室内操作,电话必须设置在信号硐室或躲避硐室内。第三十一条 信号装置附近安设局扇时,局扇必须装有消音器,且距信号装置的距离不得小于10m。第三十二条 斜巷上车场为平车场时,要装设顶车信号和机车停车终点位置标志。第三十三条 小绞车的操作按钮和声光信号应集中上板管理,固定在司机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六章 绞车安装第三十四条 绞车安装地点应设置机电硐室,硐室应同时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和绞车安全操作的要求。内齿轮绞车安装在轨道一侧时,距轨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m,控制开关不得摆放于绞车运行方向前方,距轨道安全距离不小于0.7m,并满足开关检修要求。第三十五条 25KW及以上内齿轮绞车(含慢速绞车)安装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要求绞车稳固、牢靠,满足提升安全要求。25KW以下内齿轮绞车应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经常移动及临时绞车可采用压车柱固定,采用压车柱固定时,必须使用木支柱,压车柱直径不小于Φ150mm,压车时,前面两颗压车柱应朝前方倾斜15°~20°,后面两颗压车柱应垂直于绞车底盘。压车柱不得打在棚梁上。对坚硬的顶板,柱头处应挖柱窝,将柱头放在柱窝内。对确不宜挖柱窝而采用其它方法固定的,要确保绞车稳固、牢靠,压车柱不得防碍司机操作和视线。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绞车基础及安装必须有设计,有施工和验收记录,设计强度不得低于绞车技术文件中对基础和安装的要求。第三十六条 内齿轮绞车固定后,必须有可靠的生根绳,固定在生根绳柱或地锚上,严禁固定在棚腿上,生根绳接头用不少于3副绳卡卡紧。 第三十七条 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的固定要用压板压牢。钢丝绳的总长度在正常工作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3圈余绳,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长度不得超过绞车名牌规定最大容绳量,绳径与绞车名牌规定钢丝绳直径相适应。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为所用钢丝绳直径的2.5倍以上,严禁采用加高滚筒边缘的做法增加容绳量。严禁钢丝绳有打结、挤压、扭绕、变形、锈蚀等现象。第三十八条 内齿轮绞车的司机侧应装有不小于2mm厚合格的金属护身挡板。第三十九条 40KW以上内齿轮绞车前方应设置排绳装置。11.4KW、25KW绞车安装使用地点具备条件的,提倡安装排绳装置。(建议采用游动天轮形式)第四十条 变频绞车的供电应采用有效措施隔离谐波对电源的污染(可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及控制电缆采用屏蔽电缆,变频及其控制设备要单独可靠接地。
第七章 连接装置第四十一条 斜巷提升必须使用合格的连接器。使用前要向检验机构提供使用地点和提升区段的最大静荷重等技术数据,进行两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对于试验合格的连接器要有永久标志,试验资料要求集中管理并建档存放。连接器变更使用地点时,必须重新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连接器,试验不合格的应有特殊标志,不得在斜巷中使用。第四十二条 绞车钢丝绳、链环和插销的试验、使用审批和报废处理应有专人负责。第四十三条 斜巷提升必须使用合格的防脱销装置,必须使用合格的保险绳。第四十四条 内齿轮小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必须使用护绳环,绳头卡接不得少于4副绳卡,绳卡卡接必须牢固;卡接时,绳卡的U形环方向应相同(朝主绳),间距设置100~150mm。第四十五条 斜巷连接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由专人每半个月对斜巷连接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磨损、焊缝、裂纹、锈蚀、变形、变音等并有检查记录。第四十六条 把钩工(链环工)交接班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直观全面检查一次。每勾在发送开车信号前,把钩工必须检查连接情况。发现变形、出现裂纹、松动、严重磨损等影响连接装置强度的现象,必须停止使用。
第八章 斜巷管理第四十七条 倾斜井巷的净高、净宽、断面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斜井和主要上下山设永久水沟,水沟畅通。第四十八条 运人倾斜巷道内要有照明,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上下人地点要有充分照明,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并设置台阶。第四十九条 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班开车前要对绞车的稳固情况和制动装置、信号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提升过程中如发现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驱动部件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严禁不带电放飞车;严禁在有余绳时开车;严禁排绳乱时开车;严禁信号不通时开车;严禁设备不完好时开车;严禁绞车固定不合格时开车。第五十条 绞车的提升负荷、钢丝绳的选择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写入作业规程,并保存设计计算书,严禁超挂车、超载。第五十一条 绞车提升作业时,提升区段内严禁有行人和其它作业;严禁摘掉钩头和连接装置装卸车或推车。在斜巷内处理车辆掉道时,现场必须有干部跟班。车辆下方严禁站人,绳要保持拉紧状态,严禁脱钩处理。第五十二条 在斜巷运输线路中进行作业施工和运输时,应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其内容应包括:基本状况、施工时间和地点、施工方法与步骤、施工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作业负责人和劳动组织、主要危险源、验收要求、安全措施等内容。从事零星工程施工时,必须编制零星工程施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五十三条 倾斜井巷悬钩作业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同一斜巷内多点同时施工。斜巷施工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跑物料、矸石等措施。第五十五条 运行乘人装置的倾斜井巷严禁行人,严格按照封闭式巷道管理。斜巷内进行安装、检修、检查等特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斜巷设备要停止运行。机轨合一巷道及其它难以保证行人安全的地点,要实行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管理的,要制定行人安全措施。封闭式管理巷道各通道口应悬挂禁止行人警示牌板。第五十六条 倾斜井巷设计时,必须按照设计规范要求留有停(存)车场。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并在斜巷上下口和各车场悬挂明显警示标志。第五十八条 严禁使用同一部绞车双向提升。第五十九条 提升轨道有转弯区段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弯道内侧不得兼作人行道,并在转弯巷道内侧装设能转动的滑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和巷道。第六十条 禁止在一条斜巷内采用接力提升,确需接力提升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六十一条 内齿轮小绞车利用导向轮导向提升时,导向次数不得多于两次。第六十二条 绞车停用时,绞车电源控制开关手把必须处于分断位置。第六十三条 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升时,严禁使用开口滑轮,滑轮直径应大于22倍钢丝绳的直径。严禁将滑轮固定在扒矸机和棚腿上,固定导向滑轮的连接装置的强度应大于提升钢丝绳的强度。导向滑轮及导向滑轮的固定装置,安全系数均不得小于10。导向轮选型、固定、检查维修、提升载荷必须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六十四条 上山掘进工作时,在矿车停止位置下方必须设置合格的临时挡车装置;下山掘进工作时,矿车停止位置上方必须设置合格的临时挡车装置。在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挡车装置的动态位置。第六十五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上、下山禁止用空钩头拖拉钢轨等,禁止采用自拉自的方式移动设备。第六十七条 在斜巷中布置绞车时,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装置保护绞车司机,安全防护装置不得影响绞车的正常运行。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和操作的要求,绞车后距巷帮距离应大于0.5M,并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六十八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超载使用提升设备。
第九章 斜巷运料管理第六十九条 必须制定斜巷运料安全技术措施、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第七十条 运料系统巷道断面、高度、宽度、安全距离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第七十一条 各运料系统都必须有独立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系统变化必须根据作业现场实际需要制定补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严格规定提升容器的一次牵引数量及提升载荷。第七十二条 提升大件、超长、超宽、超高等特殊物料时,要编制专用安全技术措施,降低绞车的速度;必须有干部跟班,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提前检查运输路线,消除现场安全隐患。第七十三条 新运料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整改,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七十四条 每次运送材料时,必须指定当班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斜巷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严禁任何人员蹬钩头。第七十五条 运送特殊物料时必须配套使用合格的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
第十章 乘人装置基本要求第七十六条 井下主要斜巷垂深超过50m时,必须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机械装置运送人员。巷道设计要预留乘人装置的安装空间,为装置的使用创造条件。第七十七条 乘人装置必须有选型设计、安装设计、安装验收,并经过试运行,在满足设计要求和运行环境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章 架空乘人装置第七十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安装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运载索的最大运行速度:采用固定抱索器时不得超过1.2米/秒; 采用活动抱索器时不得超过2.5米/秒(坡度大于16°时不应超过1.6m/s)。2.架空乘人装置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相关条款的规定。3.架空乘人装置应采用软启动装置,实现主电机低速启动,减少启动对牵引钢丝绳的冲击。驱动轮直径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45倍,尾轮装置的导轮直径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8倍。架空乘人装置应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制动闸块为阻燃材料。4.架空乘人装置安装要求:(1)架空乘人装置的传动装置、机尾回头轮,采用落地式安装时,应采用砼基础;采用架空式安装时,应采用钢梁框架结构,其尺寸和质量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米,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米。(3)运载索与巷道底板之间的距离:无载荷时,大于1.9米(在上、下人地点除外);有载荷时,大于 1.8米(在上、下人地点除外)。(4)运载索的中心距不小于900mm,乘坐者侧面空间、吊椅下部脚撑的净长度不均小于300mm。(5)光照充足,电缆、灯具吊挂整齐。第七十九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维护:1.整机运行平稳,传动装置和轴承不应有异常的振动和响声。2.所有紧固件连接可靠,不得有松动现象,减速器不得有渗、漏油现象。3.外露旋转部件和张紧装置上的移动部件,应安装防护栏(罩)。4.电动机、减速机、电液制动闸均应有标志牌,并标明参数。5.系统各旋转部件(托绳导向轮、张紧装置导轮、回头轮、压绳轮、改向轮)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6.制动闸(兼作工作闸)应为失效安全型,灵活可靠,制动力应为绞车额定牵引力的1.5--2倍;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0%或欠速20%时能自动施闸停车。制动器的制动带(块)接触面积不得小于80%。第八十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1.钢丝绳采用插接方式联结。插接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9条规定。2.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3.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4.钢丝绳的张紧力不应超过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第八十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保护:1.巷道每100米应有一台通讯装置,具有打点、通话和急停功能。2.电气设备应具有过电流、欠电压、漏电流等保护功能。3.乘人装置机头和机尾应安装防越位保护装置(零速度上下的除外),乘人越位时主电机能自动断电,保险闸制动;机头、机尾应设置下车语音提示信号和明显的警示标志。4.架空乘人巷道沿途装设急停拉线开关。5.架空乘人装置的变坡点、拐弯点,应设置掉绳脱槽保护,当钢丝绳脱落时,控制系统实现停车保护。6.机尾滑移架后应设断绳保护,拉紧重锤下应设限位保护。7.在一条巷道内,如果既有架空乘人装置,又有提升运输绞车,两套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闭锁,闭锁试验归入绞车保护试验项目;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斜巷上部平车场禁止调车作业,斜巷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的安全档必须处于常闭状态。第八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使用管理:1.架空乘人装置应有专人负责操作和维护,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2.架空乘人装置机头附近,应悬挂操作规程、检修维护制度、安全保护实验制度、运行管理制度、设备技术特征表、斜巷技术特征表等管理牌板。 3.严禁使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物料和爆炸物品。4.每天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保护要灵敏可靠,急停拉线保护、越位保护,脱绳保护每天试验一次。5.托绳轮支架要编号挂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