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负责进行排放。
(二)巷道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积存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巷道长度超过30m,由通风部门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由通风队排放。
(三)对于巷道积存瓦斯量大,排放时影响主要系统,涉及面较广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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