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处理原则
(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分车间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车间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事故报告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车间设备管理负责人及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车间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生产设备科、安全环保科、公司领导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生产设备科、安全环保科、公司领导报告。
(二)接到事故报告的生产设备科、安全环保科,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并向公司领导报告。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四)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五)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六)事故所在车间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调查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所在车间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二)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2.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3.分析事故原因。
4.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遵守相关秘密规定。
9.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生产设备科或安全环保科批准,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事故信息。
10.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11.事故发生分车间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四)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四、事故处理
(一)生产设备科或安全环保科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向公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事故责任车间和责任人员实施处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二)事故发生车间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
(三)生产设备科或安全环保科应当对事故责任车间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生产设备科或安全环保科立档永久保存。立档保存的材料包括现场笔录、检测检验报告、调查笔录、相关图纸、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