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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28日
  2.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不低于按下列计算所得之数值:
     1
  Q=----×37100A
    0.32
  r式中 Q——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
  A——罐体的外表面积立方米,按下列公式计算:
  对半球形封头的罐体——A=πD0L;
  对椭圆形封头的罐体A=πD0(L+0.3D0);式中 D0——罐体外径m;
  L——罐体总长m;
  r——安全阀额定排量压力时介质的气化潜热kcal/kg。
  在采用多个安全阀时,其排放能力为各个安全阀排放能力之和。
  3.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积按下式计算:
            Q
  F=---------------
                __
               /M
              /---
    10·C·a·P·√ Z·T
  式中 F——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积平方厘米;
     Q——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
     C——标准状态下介质的特性系数,可按表4选取:
 
  表4
 
 
--------------------------------
K|1.02|1.06|1.10|1.14|1.18|1.22|1.26|1.30|1.34|1.38
-|--|--|--|--|--|--|--|--|--|---
C|236 |240 |243 |246 |250 |252 |255 |258 |260 |264
-|--|--|--|--|--|--|--|--|--|---
K|1.40|1.42|1.46|1.50|1.54|1.58|1.62|1.66|1.70|2.00
-|--|--|--|--|--|--|--|--|--|---
C|265 |266 |268 |271 |274 |276 |278 |280 |283 |298
--------------------------------
 
 
  表中K值为标准状态下气体定压比热CP与定容比热Cv之比。
  α——排量系数,对全启式安全阀α取0.60~0.70,或按阀门制造厂提供的保证值;
  P——阀进口处额定排量压力MPa(绝压);
  M——气体分子量;
  Z——额定排量压力下,饱和气体的压缩系数。无法确定时,取Z=1.0;
  T——额定排量压力下,饱和气体的绝对温度(K);
  4.安全阀的开启压力(表压)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阀瓣全启高度应不小于阀座喉颈的1/4且“帘面积”大于喉部净面积,安全阀的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5.对腐蚀性介质,应选用外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与罐体之间可装设阀件,以便安全阀检修。
 
 
  第十三条 紧急切断装置
  1.罐车的液相和气相出口处,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在管道破裂,阀门损坏或环境发生火灾时,进行紧急切断:
  2.紧急切断装置应包括:可以快速关闭的紧急切断阀,不用登车即可操作的远控系统,在环境温度升高时可自动切断液流的易熔元件。本装置应动作灵活,性能稳定可靠,便于检修。
  3.易熔元件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
  4.紧急切断阀应保证罐车正常工作时全开,并在持续放置48小时内不至自然闭止;
  5.紧急切断自发出闭止指令起,对于通径Dg50及其以下者应在5秒种内,Dg65及其以上者应在10秒钟内,完全闭止。
  6.紧急切断阀的试验应符合化工部HG5-1588-84《液化石油气紧急切断阀》的规定。
 
 
  第十四条 罐车的设计资料,须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报本部批准,并报送劳动部门备案。
  罐车的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主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等。
 
第三章 制造
 
 
 
 
 
  第十五条 罐车制造厂必须报化学工业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并由劳动人事部发给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制造罐车。
 
 
  第十六条 罐车新产品,在批量生产前必须试制。罐车新产品应按国家经委经交〔1983〕661号文件规定进行有关文件及设计图纸审批。新试制产品(数量为两台)须经化学工业部会同铁道部,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可按审批图纸批量生产。
 
 
  第十七条 罐体的制造,必须符合本规程和图样的要求,凡无明确规定者按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和JB/Z10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制造罐体和受压元件的材料和焊接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制造罐体的钢板使用前,制造厂应对材料进行复检。复检主要内容如下:
  1.化学成分、机械性能、低温性能、(每炉批至少检一组试件);
  2.逐张检查钢板的表面质量;
  3.钢板超声波探伤。
  对钢厂有探伤保证的材料,一般可不进行超声波探伤复检。对外观质量或质保书有疑问的钢板应进行复检,抽查率不小于20%,但每炉批不少于一张。若出现不合格品,应逐张检查。
  对钢厂无探伤保证的材料,应逐张进行检查。
  材料复检结果,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和第七条的要求。
 
 
  第十九条 制造厂如需改变设计(包括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和本厂总工程师批准。结构和部件的重大改造,应报化学工业部审批。
 
 
  第二十条 对制造罐体的钢板及其它受压元件材料,制造厂在下料时,应及时移植材料标记(包括材料牌号、炉号、批号、编号等)或材料标记代号,并且有移植记录。
 
 
  第二十一条 焊接
  1.承担罐体和受压元件焊接操作的焊工,必须是按照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焊工合格证”者。
  2.罐体的施焊,必须严格执行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工艺规程和设计图样的规定。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施焊后应在焊缝附近的规定部位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并做记录。
 
 
  第二十二条 焊接试板
  1.每台罐体应做一套产品纵焊缝焊接试板,以便进行焊缝性能的检验。成批生产的罐车,在焊接质量稳定的情况下,经制造厂提出,省级劳动部门同意,可以少做焊接试板。
  2.焊接接头的拉伸,弯曲和低温冲击试验结果,应不低于有关的标准规定及设计图样规定。
  3.试样的数量、尺寸与试验方法,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查
  1.罐体无损探伤检查,应由持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应有详细记录。
  2.罐体对接焊缝,必须经过100%无损探伤检验。当选用100%超声波探伤时,至少还应补加20%的射线复查。射线复查部位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和超声波探伤的可疑部位。经复查发现有超标缺陷时,应增加10%(相应焊线总长)的复验长度,如仍发现超标缺陷,则应100%进行复验。
  对接焊缝无损探伤标准和合格级别,按表5规定: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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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伤方法|   射  线  探  伤    |    超声波探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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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标准| GB3323《钢焊缝射线照相及底|JB1152《锅炉和钢制压
    |片等级分类法》          |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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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级别|       二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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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焊缝内外表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JB741的要求。
  4.罐体入孔,补强板、接管等的角焊缝,应保证焊透,在施焊时严格检查。其角焊缝表面应经100%磁粉或着色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存在。
  5.凡采用新材料或国外材料制造的罐车,其无损检验要求应不低于本条第2款规定及图样要求。
  
  第二十四条 罐车的罐体制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整体消除应力热处理。罐体上焊接的有关连接件必须在热处理之前施焊。
  热处理后,罐体内外表面应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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