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幼儿园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站前区小学、幼儿园安全责任制》。
一、安全工作职责
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3、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二、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幼儿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2、建立校(园)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职责。
3、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
4、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每学期开学前都要对学校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应当在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5、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6、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7、建立实验室、微机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8、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9、建立车辆管理制度,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10、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三、日常安全管理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2、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执行报批制度并制定详细安全预案。
3、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
4、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5、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6、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7、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四、安全教育
1、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用水、用电、防火、防盗、人身防护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2、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3、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4、学校要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5、学校要配合学生监护人,通过召开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督促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五、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1、配合建设、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2、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配合公安、建设、交通部门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4、配合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六、安全事故处理
1、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3、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4、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本责任书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如有改变,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5、本责任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