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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29日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强化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铁路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单位。铁路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一管理、逐级负责、依法治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实现清洁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四条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2.检查指导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工作,通报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3.督促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的公布情况,推广先进治理措施和经验。
        4.参与贯彻实施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参与铁路重大职业危害治理项目和防护设施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工作。
        5.组织铁路劳动保护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监察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开展职业危害治理经验交流活动,推动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6.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统计分析铁路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等情况。
        第五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办法。组织制定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办法。
        2.掌握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分类、数量、分布情况,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控制措施的制定及落实工作。
        3.监督检查所属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规划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工作。
        5.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体检和疗养工作。
        6.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执行铁道部职业危害治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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