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规范*******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员工伤病治疗及康复后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救治员工的工伤和非工伤性疾病,并提供可靠的医疗及日后的工作保证,制订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员工健康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3.1.2 劳动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
3.1.3 劳动部:职工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业术语定义
4.1 康复:员工身心状况恢复到伤病前的状态。
4.2 安排限定性工作:员工在回到原工作岗位前所能从事的轻便工作。
4.3 初步评估:根据医疗结果或医生建议对伤、病、残状况进行断和评价。
4.4 初始工作性质评估:对伤、病员工原从事的工作性质、内容、环境和伤病过程进行初步评价是。
4.5 第二次工作能力评价:对伤/病员工复康后能否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能力的评价。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全面负责管理本标准,检查*******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批准修订本标准的意见。
5.2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5.3 施工安全监理和安监部是本标准实施监督人
5.3.1 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5.3.2 审批康复工作组的报告。
5.4 施工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责任。
5.4.1 成立康复工作组并组织工作,进行伤残评估。
5.4.2 核实伤病员工住院期与事/病假时间。
5.4.3 落实康复工作组的决定并将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与安健环主管部门沟通,作为下次修订的依据。
5.4.4 及时反馈员工的建议。
5.4.5 负责每月检查考勤登记表,检查核实本公司员工是否发生伤病7天以上及是否存在需要启动康复标准的伤病事故,填写“员工康复检查评价表”报安健环主管部门安全工程师。
5.5 专职医务人员
5.5.1 向康复工作组提出建议。
5.5.2 参与对伤病员工工作场所设施和环境的调查(资料由安健环归档),提出改善工作环境的建议。
6 执行标准
6.1 伤病事件通知
6.1.1 员工在施工现场发生伤病后,当班负责人、急救员或最早发现人应在现场实施紧急救护并立即通知现场负责人;伤病情况严重者应立即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公司医疗服务部门电话(或社会急救电话120),尽快将伤病员送往医院救治。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应执行事故报告标准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单位安监部根据事故调查与分析标准,组织调查。
6.1.3 因工作原因造成伤病,需要休7天及以上病假或住院治疗的伤病,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与人力资源、安健环管理部门联系,由人劳部门牵头,安健环部、伤病报告部门负责人、医务人员、伤病员工本人参加成立康复小组,3日内研究,确定康复方案。
6.2 康复标准
6.2.1 当员工发生工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康复标准。
6.2.1.1 人力资源部门带头成立康复小组。
6.2.2.2 根据医疗结果或医生建议对伤、病、残状况进行初步评估。
6.2.2.3 对原工作性质、内容和伤病工作过程评估。
6.2.2.4 根据实际情况给伤病 员工填写限定性工作申请并逐级审批或就医治疗。
6.2.2.5 康复小组建议人力资源部门对其安排限定性工作。
6.2.2.6 康复标准结束,恢复原岗位工作。
6.2.3 执行
发生6.2.1条事故时,安监部门填写康复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启动康复标准。
6.1.3.1 初步评估伤病、残状况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和《职工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1996年3月14日)的有关条款、治疗伤/病员工医生的意见及诊断证明书进行评估。
6.1.3.2 原工作性质评估
康复工作组根据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伤/病员工意见,对伤/病员工能否恢复原工作岗位工作以及原岗位工作内容和伤病工作过程做出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是否需要从事限定性工作做出决定,形成康复申请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康复工作组应将决定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伤、病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以便落实防范措施并为其安排限定性工作。书面通知格式见附录2:
6.1.3.3 安排限定性工作
安排伤/病员工限定性工作应满足:
1) 员工不再需要基本性治疗并且有能力从事一些限定性工作;
2) 在重新返回原工作岗位前,需要逐步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节奏;
3) 部门负责人在伤/病员工安全和体力允许范围内为其寻找合适的工作;
4) 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康复工作组通知后,根据医生建议,为伤/病员工选择安排工作。伤/病员工应填写限定性工作申请表格见附录3。
6.1.3.4 第二次工作能力评价
在伤、病员工从事限定性工作3个月(或遵从医嘱、自己提出解除限定性工作申请)后,将由康复工作组进行第二次工作能力评价,以决定该员工是否具备返回原工作岗位的能力,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康复工作组书面通知到伤/病员工所在部门。如不具备这种功能,将考虑调换其它岗位工作。
6.1.3.5 标准的结束
当伤/病员工已返回原工作岗位或接受一个新工作岗位则结束员工的康复管理。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见附录2),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并决定本标准是否升版。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向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