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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作者:铁血丹心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2月24日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一)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二)公司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三)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四)公司工会应依法维护员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二条机构与管理

(一)公司综合部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具体工作;

(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公司职业卫生工作;

(三)公司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四)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五)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列入公司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一)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加强对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二)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同时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三)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验收合格;

(四)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五)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六)由工程技术部、生产作业部负责,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七)公司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八)各部门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九)公司将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整改。

第四条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一)综合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二)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公司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各部门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四)各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工作;

(五)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其所属部门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六)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七)各部门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八)公司例行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九)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十)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条作业场所管理

(一)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二)各部门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三)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四)各部门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五)公司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由生产作业部、工程技术部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六)公司员工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七)当储存、运输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等材料时,应要求货主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八)各部门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一)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二)各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及时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要对其岗位作调整;

(四)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及时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

第七条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一)公司安委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二)各部门要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三)各部门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四)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附则

(一)公司对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生产作业部、工程技术部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细则;

(三)本规定解释权归四川有限公司,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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