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文件实施日期:2005 年10月1 日
表格编号:
| 序号 | 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 执行情况 | 评审结果 |
| 01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遵守有关规定,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 符合 |
| 02 |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应当合理安排生产项目和规模,遵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尽量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负责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 本单位没有危险化学品废弃 | 符合 |
| 03 | 第九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 | 已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 符合 |
| 04 | 第十三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 本单位没有危险化学品废弃 | 无违反 |
| 05 | 第十八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 本单位没有危险化学品废弃 | 无违反 |
评审人: 填表日期: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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